黄国信 | 语境:历史学引入社会科学概念的关键

文章来源:《广东社会科学》2026年第4期

作者信息:黄国信,中山大学历史系暨历史人类学中心教授。

原文注释从略。
 

近代以来,社会科学对历史学的影响日益加深。到今天,中国的历史学,无论是号称跨学科的研究,还是自称纯实证的讨论,社会科学概念已近乎无所不在。这就使历史研究面临着一个深刻的困境:社会科学的核心概念,几乎全部脱胎于欧美的历史经验,深深植根于其诞生时的特定历史过程,将其引入中国历史研究,语境不同,会不会陷阱重重?历史学界又该如何解决此问题?

众所周知,尽管中西各地都曾发明了不少类似的物质资料使用方式、经商营利技术,乃至表层的社会组织形态,但这些类同现象背后的机制与逻辑,即语境,却可能大相径庭。中国历史学界逐步认清一个事实:引入脱胎于欧洲的社会科学概念,决不能顾名思义,而必须深刻把握其内涵。正如梁方仲先生早年研究明代赋税,通过辨析税收的严格内涵,发现明代赋役的课税客体为人丁事产、纳税主体为户,而现代税收的客体为财富标的物、主体为人,从而看穿明代田赋与役法不能简单视为土地税与人头税。近二三十年来,学界进一步发现,即便掌握了概念内涵,若脱离其原生语境引进中国历史研究,仍难免“水土不服”。曾引入明清史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为一例。其生成语境决定了它指称的是独立于国家权力、由公民自愿组成且旨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公共领域与组织网络,它与国家既保持距离又深度互动,产生于欧洲从中世纪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至今仍为现代国家政体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而在明清中国的语境下,此类社会组织并无存在空间,若将明清城镇民间组织直接认定为“市民社会”,便难免形似神异、引发误会。

由此可见,将社会科学概念引进中国历史研究,既要精准把握内涵,又必须深刻把握语境。唯其如此,概念的使用方能恰如其分,对中国历史的分析才能更加深刻。这方面,中国历史学界已经有很多经验可资利用,本文只是在前人众多经验的基础之上,从如何掌握概念的生成语境以及如何深入把握中国历史的经验事实两个层面,讨论引进社会科学概念的技术方法,为学界提供一些个人浅见。

 

一、深刻理解社会科学概念的生成语境

 

每一个社会科学概念都有其特定的生成语境,这不仅限定了其内涵与外延,更决定了其跨语境移植的可能性。因此,在中国历史研究中引进这些概念时,首要任务便是深切把握其生成语境,并与中国史研究的具体语境形成对照。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概念的误用。这方面,前人已经提供了很多经验,尤其是使用时间较长的成熟社会科学概念,历史学界运用较多,经验丰富。故本文只以个别新出的社会科学概念为例展开讨论。一般来说,相较于已定型的社会科学概念,尚未定型的社会科学概念的语境把握尤为关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研究者不仅要研究其生成过程的复杂语境,还必须根据自身研究的具体语境重构合适的概念指标,方能达到预期的分析效果。

“国家能力”及其衍生出的“强国家”与“弱国家”便是近来新出且尚未完全定型的社会科学概念。正如有学者指出:“尽管‘国家能力’这一概念已经被普遍使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自身得到了清晰的界定,实证研究的丰富性并不能遮盖“国家能力”在理论上的模糊性。……现有文献并没有给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或公认的度量指标,常用的度量标准也很少经过效度检验。”既如此,则将该概念引入中国历史研究时,必须准确厘清其理论的每个提出者使用此概念的不同语境,再就中国史实展开分析。

国际学术界关于国家能力的研究成果很多,限于篇幅,本文仅择其要作简要分析。国家能力研究肇始于对“国家性质”的追问。据国家能力研究奠基人之一的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归纳,以往国家常被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或利益集团博弈的竞技场,亦有学者侧重分析其结构功能;而她通过对发达工业民主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拉丁美洲威权政体、以及非西方殖民地社会的考察,发现国家其实是具有潜在“自主性”的行动主体,能制定并追求超越社会集团利益的目标。因此,她发起了学术界的“找回国家”运动。在她的语境中,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有没有能力来超越社会阻力以实现其目标,是国家研究的重点问题。由此,她展开了国家能力问题研究,并提出考察国家能力的三个指标:领土控制、充足的财政及其部署能力、行政人员的有效配置。随后,米格代尔(Joel S.Migdal)将视线转向第三世界。他观察到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拥有庞大官僚机构,实际治理却相对虚弱。通过对以色列、埃及、印度、墨西哥和塞拉利昂等国的研究,他发现除以色列外,这些国家被支离破碎地掌握在各种地方强人手中。为此,国家企图通过建立强大的官僚机构来增强国家能力,但强大且有动员能力的机构又可转化为威胁领导人权威的权力中心。为了政权的生存,领导人往往采取频繁更换官僚机构负责人、依据亲属关系、族群背景、个人忠诚而非专业技能来任命官员、动用法律之外的强制手段打击体系内的潜在挑战者等策略。据此,他提出了衡量国家能力的三个指标:(1)服从,即民众遵循国家法律和权威;(2)参与,即民众被动员参与国家指定任务;(3)认同,即民众对国家统治规则的心理承认。显然,与斯考切波侧重于自主性国家的内部组织结构不同,米格代尔则聚焦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博弈,来理解国家能力。

进入二十一世纪,经济学家试图在实证模型中探究经济繁荣、内部和平与国家能力的逻辑关系。贝斯利(Timothy Besley)与佩尔森(Torsten Person)通过对150多个国家的数据分析,发现“制度凝聚力”“政治稳定性”与“外部冲击”三个要素会改变执政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进而影响其对国家能力建设的“前瞻性投资”,最终影响国家能力。因此,他们两人通过制度凝聚力、政治稳定性和外部冲击三个要素以及执政者对未来的预期、国家财政和法律能力升降之间的关系,来判断国家将走向繁荣或孱弱。他们考察国家能力时,主要侧重于两个互为支撑的要素,即财政能力和法律能力,前者指低成本征税的能力,后者指国家保护产权、执行合同的能力。他们还进一步对国家能力进行量化操作,建立模型,并对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并据此将国家划分为投资公共物品的“共同利益国家”、侧重转移支付的“再分配国家”以及无意愿投资的“弱国家”。然而,该普适性模型在面对特殊语境国家时却出现了失效情形:依其模型推演,印度的国家能力本应快速跃升,事实却大相径庭;反之,模型对中国繁荣的预测值并不高,中国却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这就说明,即使基于全球数据建构的理论模型,一旦脱离了特定的语境,同样会失去解释力;或者说,其模型建构无法涵盖所有语境类型。

由此可见,学者们构建各自的国家能力理论时,其语境各有特定边界。正因为如此,关于国家能力指标的定义,也各不相同。而这些被学者们定义出来的指标,一旦量化,就会有一些国家的情况与其模型不相吻合,说明他们的研究只适用特定的语境。这种情况说明,国家能力理论,并非一个跨语境通用的定型概念,和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语境以及定义的概念不同,它基本上无法直接不加界定地进行使用。因此,当学术界将国家能力理论引进中国历史研究时,一定要注意理论研究者定义国家能力时的语境差异,并透过其语境与中国历史语境差异之比较,根据自己的研究对象之具体语境,来重新建构传统中国的国家能力的分析框架。如果直接套用现有理论,极易对传统中国的国家能力产生误读。

近年来,有学者在引入该概念时,侧重沿用斯考切波及贝斯利等人的“财政汲取能力”指标,对传统中国的财政数据进行了大量统计研究,贡献良多。然而,以此评判唐至清各王朝的国家能力,却面临着语境错位的风险。以清前期为例,1840年以前的清王朝是一个前近代的大一统国家:它既非脱胎于殖民地的第三世界,也非建立在市场经济与议会政治之上,甚至其政体可能并不具有独立于权力集团之外的自主性;其政治运行机制、治理形态及财政调度方式,与上述国家能力理论预设的国家情况大异其趣。若侧重从官方材料的财政汲取数据来评判其强弱,难免陷入语境陷阱。

回到清前期的历史语境,客观而言,其账面税率确实偏低。王业键估算,在清代鼎盛的乾隆十八年(1753),全国税收正额加附加税仅约7379万两,人均年税负约0.4两白银,折合当时广州米市约仅25斤大米价值。若从宏观税负占GDP比重看,有学者测算,宋代高达15%至24%,明代降至2%至5%,清前期则跌至约 1%。无论是基于民众实际税负的绝对值,还是宋代以来的长期下行趋势,清王朝的财政汲取数据确实处于低位。若仅以财政汲取能力为观察标准,清王朝似乎确实属于“弱国家”。

但是,清前期情况却相对复杂。第一,在财政的实际使用效能上,账面数字远不能反映清廷真实的汲取能力。清廷在正赋之外,在需要大量经费时,灵活运用了田赋预征、盐课加征、裁减地方经费及盐商捐输等多种工具,以乾隆朝两次廓尔喀之役为例,总军费逾1100万两,仅盐商实际捐输便占比逾四成。这种强大的战时动员能力,印证了雍、乾两帝所谓“一应军需皆取资于公帑,丝毫不以累民”并非虚言。同时,正如曾小萍(Madeleine Zelin)的研究揭示,清政府默许甚至规范了庞大“非正式财政”,有效维持了地方政权运转与公共事业。宗族、善堂、庙宇等民间组织亦分担了大量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责任。可见,清王朝凭借表面低税的正式财政以及“非正式财政”和民间组织的协同,实现了充足的财政收入以及极高的财政支出效能。第二,在这种财政能力之下,清王朝在对外武功与地缘战略上,通过大规模军事征服实现了版图的空前扩张。康雍乾三朝不仅守住了东北国土,还将西北数百万平方公里土地纳入版图,更在东南海疆收复台湾,使帝国疆域高达1300余万平方公里,远超汉唐规模。第三,在对内治理上,清王朝作为高度成熟的编户国家,能够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进行户籍登记、管理与征税,这种深达基层的社会控制力,远超同时期仅登记公民财富以备征税的欧洲早期现代国家。

因此,如果从内外武功及实际治理成效,以及财政汲取和使用效能对清王朝财政支出的支撑水平来看,清前期的王朝国家很难算是“弱国家”。可见,清王朝的国家能力并不合适以简单化约来总结。这说明,面对尚未定型的社会科学概念,只有深切把握其理论的全部语境,再回到传统中国的历史语境,在特定语境中考察该概念的使用可能性,并重新建构其合适的理论架构与考察指标,才有可能更加公允地对传统中国不同时代的国家能力作出判断。

 

二、透彻把握传统中国的经验事实

 

在深入把握社会科学概念的语境、内涵与外延后,将其引入中国历史研究便有了良好基础。在此基础上,只要能够深入研究与社会科学概念相关联的中国历史的经验事实,切实把握这些事实所形成的历史语境,便有了真正用好社会科学概念的可能。前辈学者关于中国工商团体(通称“行会”)的研究,便是一个相当成功的学术范例。

在西欧历史语境中,行会是城市政治与经济独立的基石。通过“城市运动”与“行会革命”实现自治,西欧行会拥有了法律赋予的垄断权。它们对内管控价格、质量与学徒,对外作为独立政治实体与领主抗衡,甚至直接控制市议会。正如格雷夫(Avner Greif)和莫基尔(Joel Mokyr)等指出,西欧行会是基于非亲缘关系的自愿协会,其运作建立在成员的积极同意与正式协议之上。法律上,行会具独立人格,有起诉与签约资格,是提供“地方公共产品”与“俱乐部产品”、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机制;内部则实行“多数规则”与“全权委托”,明确界定成员权利并对领导者实施权力制衡。显然,这是西欧特定语境下的制度。

反观中国,唐宋以来的行帮、会馆在表象上与西欧行会颇为相似。加藤繁虽谨慎认为只有“行”等同于“基尔特”,但还是指出,当时西方人进入中国,颇有人认为行帮、会馆有几分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可见,初创期的研究脱离不了与不同语境的“基尔特”的直接关联。直到1980-1990年代,得益于“资本主义萌芽”研究的深入,史料大幅拓展,实证研究终于取得突破。关于唐宋以来这些工商团体的职能、历史演变轨迹、政商互动关系、地域与行业差异,及其农村社会基因等议题得到充分讨论,并形成一些共识,终于从语境出发理解了行帮和会馆。

首先,学界从中西工商团体的形成史出发,明确指出中国的工商团体与西欧行会性质不同。彭泽益考察西欧行会史后指出,西欧手工业者和商人自愿结成行会以反抗领主,推动了城市自治与经济繁荣。而主流学界认为,中国“行会”诞生于唐宋,并非商人自主的行业组织,而是因应官府“当行”“祗应”等课征与管理目标而设,与西欧基尔特根本不同。对比形成语境,学界清晰区分了两类团体分别服务于群体自身与服务于官府的迥异本质。

其次,学者们还发现,中国工商团体并未形成西欧行会的组织原则。吴承明指出,宋代工商团体不实行均等原则,存在大户兼并欺压小户现象,亦无限制开业或雇工规模的行规。即使到明清,尽管江南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会馆、公所已具自主性与常设性,承担起抵制行外经营、统一批发价、抗衡劳工对抗、独占市场等工商业职能,但诸如多数规则、全权委托、内部均等等现代原则,在传统中国行会中始终未能成为共同的组织基础。

第三,尽管明清各地域的会馆、公所发展差异巨大,但总体原则上仍保持着与西欧行会的不同。邱澎生、吴承明等人的研究表明,乾隆至光绪年间,苏沪等地公所激增且分工细化,从同乡互助向专业行业协会转型;它们承担起提供市场行情、统一价格等职能,拥有专属建筑并制定章程;商税改由官牙征收,也不再主要是协助征税的机构。但即便如此,团体合法性仍需借“办善举”等名义获官府“立案”。北京靛行、苏州酱坊公所仍需部分承担输纳国课、造册呈报等官方差役;小规模或人力资源性质的“行”,更直接沦为官府管控商人或人群的工具。即便是强大的苏州丝织业公所,当工人“齐行叫歇”(罢工)时,亦无权自行裁决,必须立刻呈报府县衙门立碑定案。

由此可见,中国“行会”的权力始终依附于官府行政背书,并承担或部分承担政府赋予的义务。同为工商团体,二者语境相距甚远,表象相似,本质却大相径庭。显而易见,一旦置于扎实的经验史料与具体历史语境中,“行会”概念的分析性意义便立刻凸显,中西商业团体的巨大差异也就彰显得一清二楚。

 

三、两个个案:运用社会科学概念的潜在风险

 

深切理解社会科学概念的生成语境,并透彻把握传统中国的经验事实以形成深入对比,是中国历史研究用好社会科学概念的必经之路,二者缺一不可。以下两个个案:前者关于传统时代的“城市化”问题,可能需要对西方概念的语境有更深了解,后者关于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研究,则有更深切地把握中国传统“法”的经验事实的必要。

众所周知,“城市化”是中国经济史研究的重要概念,常被视为近代化的核心指标之一。这是因为来自欧洲的理论,预设了城市化即人口从传统乡村进入以工商业和近代市民阶层主导的独立空间,是欧洲近代化的指标之一。带着此预设,学界高度关注宋代以来商业市镇的兴起。这些由市场驱动、崛起于江南、珠江三角洲、运河沿岸及跨省交界地带的“市镇”,行政上多是无城墙的“乡”和“村”,经济上却聚集数万游民与商贾,繁华超越省会、府城。学者们藉此揭示了不同于传统城市与欧洲城市化的中国独特市镇发展道路,贡献巨大。然而,却偶有学者忽略了欧洲“城市化”的特殊语境,单纯统计城镇人口的增加并视其为“城市化” 与历史进程的指标,将市镇史学者总结出的中国自身线索,又生硬拉回了欧洲的脉络。

其实,回到欧洲城市化的语境便会发现,其城市具有明显的自治性。无论是独立城市还是从属于更大政治实体的城市,基本由市政当局自行管理。这种自治模式促成了开放包容的社会形态,使城市成为权力去中心化、商业革命与早期工业化的萌芽地,更是学术研究机构汇聚的智力枢纽。传统血缘网络被削弱,代之以契约、法律、行会等非血缘合作机制及议会政治的兴起,最终构成欧洲走向近代的底层逻辑。理解这一语境,再认真考察宋代以来的中国“城市化”的经验事实便会清楚,传统中国并不存在西欧意义上的“城市化”。明清城市只是王朝庞大行政网络的节点,市镇也只是明清独特语境中的“城乡连续体”,其内在管理与运行逻辑,均深深植根且依从于农村社会的基本逻辑。哪怕是繁盛如“天下四大聚”之一的佛山,当地人编修方志仍称《佛山忠义乡志》,明清士绅阶层亦展现出跨越城乡的流动性,他们可能在京城、省城为官、在苏州园林享受文化生活,其宗祠、族田与最终归宿,依然深深扎根岭南乡村。可见,如果对“城市化”概念的原生语境了解不够,便难免将传统中国城镇的人口聚集误作西欧式的“城市化”。

而“法”的问题,则与“城市化”问题恰恰相反:不是学界没有深入理解“Law”的语境,而是对传统中国的“法”的经验事实认识不足。在现代语境中谈及“Law”,自然是一套包含立法、司法、执行三个分支的严密独立体系。不过,如果带着这种语境审视明清中国,人们却常感困惑:一方面,研读《明会典》或《清会典》,看到详尽的国家官僚建制与行政规章,常觉得这是“明清时代的国家大法”或 “行政法大全”;另一方面,细读《大清律例》发现充斥着严苛刑罚,却几乎找不到关于商业合同、私人产权的“民商法”内容,于是又判断传统中国是一个“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的野蛮专制国家。

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掉进了法律概念的语境陷阱:均在用现代西方的“Law” 理解传统中国的“法”。传统中国“法”究竟是什么?春秋战国思想家管子早已界定:“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直到晚清,沈家本在翻译引进西洋法律文献时,仍在引用管子这一关于“法”的经典表达,并引用程颢的观点,强调用“法”需有仁爱精神。这表明,在古代中国漫长历史中,“法”是天下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即规章制度,与西方“Law”含义不尽相同。正因为如此,《明会典》是中国的“法”,却不一定是西方的“Law”;传统中国的《律》虽在西方“Law”范畴内,也不完全等同于“Law”。一旦忽视这种语境差异,法史研究便易陷入“传统中国哪些条规是法”及“民间习惯是不是法”的无休止争论。

实际上,回到中国传统经验事实,也就是中国语境中去,作为规章制度,中国的“法”是一个包含了“礼”“法”“刑”“例”“律”“制度”及“民间惯习” 等内容的庞大规范复合体。“礼”固然不是西方“Law”,但的确是中国的“法”,是传统中国“法”中不可分割的制度体系。《会典》略微复杂,其中有关刑部的部分规定属于西方的“Law”,但其中不属于“Law”的部分仍统摄于中国的“法” 之中。更重要的是,国家制定的“律令典章”仅为传统中国“法”规范体系的一小部分。实际生活中,真正规范百姓日常土地买卖和婚姻继承等事务的,往往是极其庞大且具强大约束力的民间惯习。因此,明清州县官审理民事纠纷时,未写进国家法典的乡规民俗同样具“法”的效力。

目前,法史学界对中国传统的“法”“令”“律”已经有越来越精深的研究,成就斐然,但至今仍难免争辩“某种文献是不是‘法’”以及中国传统的“法”是否可以与大陆法系、海洋法系并列为世界主要法系等问题。说到底,这依然是深陷西方“Law”的语境未能自拔,把简单事情复杂化了。“法”与“Law”在研究中的语境,尤其是中国历史上的经验事实中的何为“法”的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四、小结

 

自中国史学步入近代化以来,受西方社会科学概念的影响日益加深。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只关注概念含义而无视其生成语境,就有可能陷入语境陷阱,导致浮于表象而脱离实质的误判。因此,将社会科学概念引入中国历史研究,一方面,需要历史学者们深切把握西方概念的生成语境及其内涵外延;另一方面,还要在此基础上精准掌握传统中国相关的经验事实。最终二者配合,从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生成语境入手,对中国历史上的经验事实展开详实的分析,方能达到应有的研究效果。

目前,可能已经陷入语境陷阱的概念还有不少,诸如“权力寻租”“契约精神”,甚至“马尔萨斯陷阱”等概念,均需谨慎甄别。这提示历史学人,面对西方社会科学概念,若想真正发挥其分析价值,就必须注重对其展开语境分析,切忌似是而非,不求甚解。唯其如此,才能使历史研究在社会科学的影响之下,形成更强的穿透力和更有效的分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