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3年6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山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基地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基地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决定本基地的发展目标和规划,统筹行使学术事物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领域具有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7人(含7人),不超过21人(含21人)的单数。可根据需要适当邀请校外单位专家参加,并考虑年龄和性别结构,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委员会主任和基地主任提出,基地主任按规定手续补聘。但如果该届委员的任期到期已不足一年,也可不再增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名单由基地主任和首席专家联合提出,经基地全体会议讨论,并经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办公会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人,由全体委员推选,基地正副主任不得担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兼职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如下: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审议本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规划,确定重大研究项目和年度研究课题;
3. 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重点课题和课题组负责人及资助金额;
4. 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定期对基地重大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5.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6. 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基地拟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
7. 每年对基地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
8. 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需要承担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基地主任或两名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不含提议人)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就讨论的问题进行决定,每位委员一票,通讯协商和投票的方式一样有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也可以聘请专家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可以旁听,但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方可发言,如有两名委员建议,会议可以不公开进行。不公开会议的内容只能由主任按会议决定的方式和范围发布,其余与会者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基地秘书和学术委员会会议聘请的兼职秘书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会议记录属于学术委员会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所有决议和决定均接受复议和申诉,对复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复议的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订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无记名投票通过。